[内容提要]
本文从管理教育罪犯的实践出发,着重探析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管理教育罪犯的新难点与由此所凸现出的几种价值冲突:1、罪犯好待遇与国内现有些物质文化水平的不平衡;2、管理教育罪犯方法事实上的弱化与达成改造罪犯宗旨的矛盾;3、现行的罪犯改造状况评价标准的不足与预防犯罪终极价值的冲突;4、现行的分类、分级管理规范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科学习管理需要的背离。针对这类矛盾和冲突,笔者结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从规范层面等角度探索性地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应付办法。
“为了全方位认真贯彻推行《中国监狱法》,适应国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步进程,展示国内监狱的现代、文明的形象,不断提升监狱管理水平和改造水平”①,1995年,司法部提出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的,并在全国监狱系统掀起了“创建风暴”,使理性、文明之光在大墙内闪耀,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理论与实践,很大地促进了全国监狱事业进步,使国内监狱开始向规范化、文明化、效率化、科技化的方向前进。但,在社会犯罪恶性化趋势日趋紧急、押犯构成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罪犯的心理呈现出心理需要趋向畸形,改造动机趋向功利,服刑意识趋向淡化,价值观念趋向扭曲,反社会意识趋向增长的特征;罪犯的行为也将表现出交往关系趋向庸俗,改造行为趋向狡诈,狱内消费趋向超前,改造过程趋向曲折,非正式群体的活动趋向活跃等特征”②,这也为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现实的物质条件、现行的种种管理教育规范和方法还不可以完全达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真的需要,从而引发了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的一些价值冲突,本文试就此问题进行初浅探析,借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1、 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几种价值冲突
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比较先进、健全的监狱设施和完善、有效的改造规范为基础,依法对罪犯推行科学、文明管理和教育改造,具备较高改造水平的场合。为了便于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量化评价,司法部拟定了《考核评审细节》,列出系列的考评标准,然而,部分考评标准却与现实物质条件、现行教育管理罪犯的规范和实践发生了一定量的冲突和背离:
(一)罪犯常见的好待遇(或称人道待遇)与中国大多数区域居民生活水准的对比失衡,致使对社会公正性和改造成效的质疑。
根据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规范,监狱要打造健全的生活卫生规范,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如罪犯饮食推行实物量标准(具体到鱼、肉、蛋等的具体数目)、罪犯人均建筑面积在5平米以上等、对有病的罪犯准时治疗等,除此之外还要对罪犯使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如较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电化教学等),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和环境(如打造图书阅览室等)等;大家并不不承认这是对罪犯给予人道待遇的合理需要,但,大家更应看到,国内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大多数区域居民生活还比较贫困,大多数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在现在还达不到如此的生活水准,在中国还有数十万失学儿童如此的现实物质条件下,对所有些罪犯都实行如此的规范,只能叫人们感到社会的不公正——风险社会的罪犯待遇在方方面面要优于为社会纳税的守法公民。退一步来看,即便是根据“量力而行、从实质出发”的原则,在经济发达区域来按此标准实行,如在深圳,如此的规范确实低于深圳居民平均水准,但仍不可以不承认的是:和罪犯犯罪前同一生活层次的人群(如普通的打工者)的生活也很难达到这一标准;另外,大家还需要了解的看到,在深圳监狱的在押罪犯中,95%以上是非深圳籍罪犯且大多数源于偏远农村,他们以前的生活也很难达到如此的规范,通过罪犯自己的前后对比,也亦产生社会的不公正——犯罪比守法的某些待遇要好;同时这也势必要影响到对罪犯的改造成效,当罪犯刑释后第三长期面临生活的困境时,他就大概去选择犯罪,由于它的犯罪收益要大于其犯罪本钱(尤其是在只有20%——50%的破案率和市场经济激烈角逐条件下),事实上,有部分“多进宫”罪犯或着老病弱罪犯就有着这种强烈的意识(甚至是行动),这也是其他监狱已经碰到过的改造难点。
当然,罪犯在物质、文化方面的好待遇不可以绝对地证明其总体待遇高于普通守法公民,罪犯还要经受被剥夺自由的痛苦,但,在物质文化需要没常见得到基本满足及其罪犯服刑意识逐步淡化的现实面前,不能不承认这种不公正性和负面成效性的客观存在。
(二)、改造方法事实上的弱化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根本宗旨的冲突
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干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预防了监狱干警任意违规执法状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这符合世界行刑的基本原则和时尚;同时,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却缺少对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手段,这就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需要的提高和对罪犯(尤其是常习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减少的强烈反差,这就在一定量上致使了教育改造方法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尤其是常习性违规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打造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在现行的《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和《罪犯分级管理规定》中,对于紧急违纪(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是降为严管级并进行禁闭(最多14天),严管级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不能提请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遭到严格限制,此外,没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工作在一线的干警都了解,常习性的违规罪犯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里已无至亲、刑期相对较短(5年以下)或者刑期相对较长(15年以上)、价值观念紧急扭曲(如为逃避劳动而自伤自残)的罪犯,对这部分罪犯即便推行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成效总是是不尽人意,在管理和教育罪犯的实践中也不乏如此的实例。
除此之外,对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教条化理解也事实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方法强度的弱化和负面效应,如对非正常死亡率标准的把握,有些监狱为了达成对此的严格控制,拟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规范,如什么分监区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如罪犯自杀),从监狱领导到分监区值班的干警都要追究责任,其实,对此问题不应“一刀切”,而应是具体问题具体剖析,分清责任,真的推行“过错责任原则”,要切实调查了解罪犯的死亡与干警的管理疏漏是不是有势必的联系,若干警有能力并大概(以其他普通干警在此状况下的能力和认知可能为标准)予以制止而没采取应有手段或者是干警的不当管理致使,自当难逃其咎;假如没势必联系,也就失去追究责任的因由,如罪犯因没办法忍受病痛自杀或者多次申诉失败后要以死来证明我们的“清白”或者是意料之外事件,尤其是在干警进行正当批评教育后自己想不开而自杀,干警也采取了夹控手段,落实了巡仓规范,在这种情形下,罪犯死亡的结果还是发生了,则不应当追究责任,这也是《评审细节》中规定非正常死亡率幅度的题中之义。假如教条的理解这一标准,势必会错误追究责任,必在干警中导致非必须的心理重压,更应该注意的是,当罪犯以自杀等方法来要挟干警或达到特殊目的时,更不应当过多追究干警不当责任(不构成犯罪),不然势必在干警中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类似的罪犯管理时势必会追求“罪犯不出事”的功利价值,而忽略对罪犯管理教育的终极价值——改造罪犯,预防其第三犯罪,这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相背而行的。
(三)、罪犯改造状况评价标准的欠缺与预防犯罪终极价值的冲突。
在现行的工作实践中,大家在评价罪犯改造表现时常见的标准是:遵纪守法状况、劳动产量、“三课”学习成绩、专长贡献等,这都是对罪犯表现的客观评价,而对罪犯思想改造(内心的悔罪意识、危险倾向及再犯罪的可能性)的评价近乎是空白(即便是对认罪服法态度的评价,也因涉及到认罪服法率等量化指标的限制,总是以罪犯自我表述为据,非常大一部分都是“真实的谎话”,考评流于形式化),容易致使对罪犯改造表现评价的表面化和简单量化,不可以准确的评价罪犯的改造表现,滋生“假积极”、“在监狱里走新生路,回归社会后走老路”等不真实改造现象,很难确保改造水平,这种评价体系和办法可以在操作上带来肯定的便利和高效,但这既是与预防犯罪的终极价值是相左的,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改造水平的需要相背离的。
(四)、现行的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和分级处遇的僵化标准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科学习管理需要的冲突。
现行的分类分押标准只是根据犯罪的性质进行划分,是一种根据已然状况进行的静态分类,不可以体现罪犯现实的改造状况和危险性,而且因为犯罪种类的本身构成限制(如暴力型、财产型占80%以上,淫欲型不到10%)和监区生产的重压,使得分监区的分押纯度很难达到较高程度,这与分类教育要达到100%的覆盖面又形成了突出的操作性矛盾,同时容易致使罪犯淡化羞耻感,强化罪犯的认可感和纠合性,给教育改造带来非必须的困难。这种现行的分类标准缺少科学性,不符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科学习管理需要。
除此之外,现行的分级管理和分级处遇也过于简单,不可以体现罪犯改造状况的差异,不可以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现行分级管理主如果依据罪犯的服刑时间长短和粗略的改造表现来定级,服刑时间达到需要,没重大违纪、能完成劳动任务,就予以晋级,而且,四个级别的处遇差距仅在于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的差异;如此就难于体现同一级罪犯的改造表现差异和待遇差异,缺少公平性、科学性。
2、 解决有关冲突的对策
针对以上种种冲突,在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监狱工作的经验基础上,根据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和需要,结合国内实质,参照有关犯罪学理论,笔者提出如下解决问题的对策,试做探讨:
(一)进行分类管理标准的改革,从“改造人”的宗旨出发,应以现实改造表现和刑释后等进行动态分类,强化对罪犯思想改造的考核,准确的评估罪犯的改造表现,并打造与分级管理和待遇的互动联系,体现科学性,增强罪犯改造意识,达到预防降低犯罪目的。
1、重置分类标准,按现实表现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将罪犯分为三类:(1)A类,没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低,易改造。这类人有较强的羞耻感,监狱如此的特殊环境和历程对这种罪犯达到了教育改造目的;(2)B类,有肯定的危险性,予以肯定的教育和劳动可以转化,这也是罪犯中主体,因此创造好的改造环境是有较大的帮忙用途的;(3)C类:危险性较高,重新犯罪可能性很大,很难改造。如此既能够使分押率达到较高纯度,又可以参考罪犯的改造表现采取灵活的管理手段和教育手段。
2、打造动态分级管理体系,扩充分级待遇的内涵,打造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的互动联系。
增加罪犯分级级层,将各级的待遇差异扩充到饮食、居住、看电视、电影、参加文体活动、参加社会参观等罪犯生活的每个方面(如韩国《罪犯分类待遇规则》(1999年6月实行)),并与每月(或者是每季度)的考核(道德操行、劳动状况、学习情况)相挂钩,进行相应的晋级或降级,使罪犯的改造表现、危险程度直接与其待遇有关(如对C类罪犯实行高度戒备,较多限制自由,待遇远低于A类和B类罪犯)体现罪犯改造表现的实质状况,激起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3、打造专门分类和分级的评估机构,强化思想考核内容,增强评估和分级的准确性。
(二)通过打造严管监区(分监区)、扩大严管范围、实行严格的差别待遇等多种方法强化改造方法。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罪犯假如采取禁闭等方法仍不可以达到教育成效,其分级管理序列又处于C类的,经过综合评估后,则可以将此类罪犯调入严管监区(分监区),进行高度戒备,严格限制其活动自由,在饮食等生活待遇上低于一般罪犯水平,并先把体力劳动作为主要的改造方法,拥有足够的劳动体验后,配备综合素质(突出说教能力、管理能力)比较强的干警队伍(待遇从优),集中对罪犯进行自己素质(突出技能素质)的教育。如此一方面,可以增加刑罚实行的强度,追加犯罪本钱,产生降低犯罪量的效应③ ;其次能够帮助集中力量强化对此类罪犯的教育,除此之外还有益于打造好的狱内改造秩序,有效预防“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现象的发生。
(三)联合公安机关,打造对C类罪犯(危险性大,再犯罪可能性大)的全方位跟踪管理体系。此类罪犯刑满释放时,监狱应将该犯的有关信息(指纹、点性格特征点、社会关系、再犯罪可能性等)告知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此信息输入其个人简况中,通过网络、IC卡式身份证等信息技术和载体传递到其流动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列入重点管理,一旦其进行再犯罪活动,就使其难逃法网。如此通过增加其再犯罪的定罪概率,打消罪犯作案的侥幸心理,达到预防犯罪、降低罪量的目的④;这同时也对罪犯形成心理威慑,促进其主动端正改造态度,降低“混刑期”等消极改造现象,提升改造水平。
(四)重视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打造监狱改导致果的科学衡量体系,侧重对罪犯教育改造水平的考察,取消一些不科学的指标限制,预防为了追求管理的稳定性而忽略、牺牲对罪犯教育改造功能和预防犯罪目的的达成;除此之外,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创建要真的的根据“量力而行”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由于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硬件和软件需要势必高于现行的常见水平,它所代表的是对监狱将来工作方向的一种引导,是现代化社会下监狱工作的一个基本目的,因此要依据各区域、每个时期的不同状况分步进行,不然,人为地强行打造一种超越现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净土式”监狱文明(物质文明、社会文明),不然势必会不利于监狱自己的进步,也会给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带来监狱自己所没办法解决的难点。
(五)继续加大经济建设,提升全社会的生活质量,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罪犯的生活条件基本与外面持平,减少予以罪犯好生活待遇带来的负面原因。
注解:
① 见《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规范和推行建议》
② 陶国元 《攻心治本 力促罪犯重返社会》 发表于中国监狱在线网监狱平台(2001年7月),作者系江苏监狱掌握会长
③④此系犯罪缘由的经济学理论看法,1968年美国学者贝克尔把贝卡利亚和边沁的刑罚威慑理论用现代消费需要理论中的数字形式来表达。他剖析了定罪概率和刑罚程度的效应,发现增加这两者中任何一项都会降低犯罪量。参见《犯罪学通论》401页,康树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二版。